2006年11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郑州立法媒体可监督公务员

  前日,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,“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”首次被写入地方法规《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》。
  该条例还将公务接待、教育收费同政府采购、工程建设、土地出让、产权交易、医药购销、资源开发等受关注、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活动的行为列为“重点监管区”,要求政府加强监管,完善监督制约机制。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,检察机关要发挥“领头羊”作用,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。重点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出规定,必须履行定期述职述廉、报告个人重大事项、申报收入和境外存款、任职回避、廉政谈话、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和引咎辞职等制度。同时,对举报和控告的个人,除给予保密,对有功者也要给予奖励。